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创意字[2021]第 005-02 号 致: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 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力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开披露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半年度报告》”),同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出具审核函〔2021〕020238 号《关 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 简称“《问询函》”),信达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及《问询函》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信达律师对《问询函》相关回复内容进行 进一步补充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表述。《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并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 达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对《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问询函》问题 1 截至最近一期,公司控股股东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常德中兴”)持有公司 60,00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14.02%, 持股比例相对较低,累计质押的股票数量达 46,080.00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为 76.80%。高保清通过常德中兴控股公司 14.02%股权,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高保清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7,000 万元(含本数),并已做出通过此次认购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开承诺。高保清于 2020 年 12 月承诺计划自 2020 年 12 月 3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发行人股票,金额 不超过 1 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及质押资金用途, 并结合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清偿能力、股价变动趋势、 预警线、平仓线设置情况等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平仓风险;(2)在常德中兴持股 比例较低的背景下,结合常德中兴的合伙架构、认定高保清为常德中兴实际控 制人的依据、发行人股权结构、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结构、历次董事会股东会 表决结果、对财务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影响等,说明高保清对发行人的控制 权是否稳定,及维持其控制权的相关措施;(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购金额区 间;(4)高保清作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是否为其前期对公司增持 承诺的延续,如本次发行未能完成,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违背增持承诺行为, 说明相应的应对措施。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4)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2)(4)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二、在常德中兴持股比例较低的背景下,结合常德中兴的合伙架构、认定 高保清为常德中兴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发行人股权结构、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结构、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结果、对财务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影响等,说 明高保清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是否稳定,及维持其控制权的相关措施 (一)说明高保清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是否稳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高保清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1、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常德中兴系发行人破产重整重要投资人及 第一大股东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沃特玛爆发大规模债务危机,发行人受此影响偿债 能力持续恶化。2019 年 9 月 30 日,西安中院受理申请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 公司对发行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相应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在实施破产 重整过程中引入了常德中兴作为发行人破产重整的战略投资人,通过引入常德 中兴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化解发行人的经营危机。根据债权人会议审议 通过并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的约定,发行人将以重整为契机,借助重整投资人的优势,在化解公司危机、 彻底消除公司债务负担后,适时、分阶段调整发行人业务结构,实现发行人业 务转型、升级;同时,常德中兴作为重整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将支持并负责 发行人重整后的经营和管理。因此,常德中兴作为破产重整投资人对于发行人 重整后的经营和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4,281,082,697 股,股东人数共 计 129,348 名,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其中,常德中兴持有发行人 60,000 万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14.02%,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坚瑞鹏华持有发行人 303,030,30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7.08%;郭鸿宝持有发行人 233,873,747 股股份,持股比例 为 5.46%。除常德中兴、坚瑞鹏华(系郭鸿宝控制的企业,目前处于破产清算 过程中)及郭鸿宝外,不存在其他单一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超 过 5%的情形。坚瑞鹏华和郭鸿宝因未能清偿自身的债务,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存在质押及被司法冻结情形,均存在被进一步司法处置的风险。 2、常德中兴的合伙架构及高保清为常德中兴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常德中兴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 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备 注 1 高保清 840.00 84.00 普通合伙人 2 项 婧 160.00 16.00 有限合伙人 注:项婧为高保清之女。 根据高保清、项婧于 2021 年 1 月 8 日签署的《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全体合伙人同意委托合伙人高保清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因 此,高保清作为常德中兴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常德中兴的实际 控制人并可以有效控制常德中兴所持有的发行人 14.02%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3、发行人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结构,对财务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影响 常德中兴于 2020 年 5 月入股发行人并于 2020 年 6 月改选了公司董事会成 员并重新聘用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 人董事会成员共计五名,分别为高保清、邓爱民、李军、金宝长和田进,其中 高保清担任董事长职务,邓爱民担任副董事长职务,独立董事两名分别为金宝 长和田进。除常德中兴外,不存在其他股东向发行人提名并委派董事的情形。 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五名,分别为总经理高保清、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李军、副总经理王建立、副总经理郑敏、财务总监徐长莹,相关人员均系 由高保清提名并经发行人董事会聘任产生。 高保清作为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主持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对于财务和其他无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事项均需报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因此,高保清对发行人董事的提名及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行人 的财务及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结果 (1)董事会 自常德中兴于 2020 年 5 月入股发行人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之日,发行人共召开 16 次董事会,发行人董事高保清、邓爱民、李军、金宝长、 田进均出席了相关董事会会议,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均获得通过,未出现董 事反对或弃权的情形。除因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议案,高保清需回避表决外,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与高保清表决结果相一致。 (2)股东大会 自常德中兴于 2020 年 5 月入股发行人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之日,发行人共召开 5 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 常德中兴所持发行人股份数对相关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具 体情况如下: 常德中兴所持 审议议 议案是 出席股 出席股东所持 股份数占出席 召开时间 召开届次 案数量 否均审 东人数 股份数 会议股东所持 (项) 议通过 股份数的比例 2020.06.03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91 1,223,647,447 49.0337% 9 是 2020.09.08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136 1,238,035,776 48.4639% 5 是 会 2021.01.18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101 807,484,628 74.3048% 6 是 会 2021.05.19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97 1,220,588,883 49.1566% 18 是 2021.07.28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186 1,205,588,677 49.7682% 13 是 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高 保清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 (二)高保清维持其控制权的相关措施 1、高保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事宜主动维持控制权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同时,也为了避免因本次发行而导致自身表决权比例被稀释,实际控制人高保 清已确认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事宜并与发行人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高保清将通过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认购金额将不低于 7,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本 数)。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5,000 万元,根据高保清本次参与认 购金额的下限测算,高保清本次认购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将不 低于 28%。本次发行前,高保清可通过常德中兴控制发行人 14.02%股份所对应 的表决权,通过主动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事宜,高保清可以进一步提升自身所控 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并维持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其他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处置将被动维持高保清控制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常德中兴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股份以上的股 东为坚瑞鹏华和郭鸿宝。由于自身债务原因,坚瑞鹏华和郭鸿宝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均存在质押及被司法冻结的情形,后续存在被进一步司法处置的风险。 (1)坚瑞鹏华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坚瑞鹏华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正处于破产清算过 程中。2021 年 7 月 20 日,坚瑞鹏华破产管理人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被动减 持情况告知函》,拟在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 抵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303,030,304 股无限售流 通股股票。 2021 年 9 月 1 日,坚瑞鹏华破产管理人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资产处置情 况告知函》,坚瑞鹏华所持有的发行人 82,288,203 股股份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 被坚瑞鹏华破产管理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抵债,该部分抵债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1.92%。 (2)郭鸿宝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郭鸿宝因无法清偿个人债务,其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 233,873,747 股股票均处于质押及司法冻结查封状态。 2021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票存在被司法拍卖、强制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拟继续实施被动 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截至公告之日,郭鸿宝质押在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的 12,000,000 股股票已被长江证 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处置了 5,620,525 股,经郭鸿宝与质权人长江证券沟 通,郭鸿宝质押的剩余部分 6,379,475 股股票仍将继续被长江证券处置而导致郭 鸿宝被动减持,该部分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0.15%。 根 据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 工 商 银 行 融 e 购 ” (https://trade.icbc.com.cn/)发布的相关拍卖信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 据(2020)沪 02 执 351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 10 时 至 2021 年 10 月 16 日 10 时拍卖郭鸿宝所持有的发行人 33,043,321 股股票,该 部分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0.77%。 截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郭鸿宝及坚瑞鹏华合计持有发行人 449,099,373 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10.49%。若郭鸿宝及坚瑞鹏华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被进一步司法处置,则将导致除常德中兴外,不存在其他单一股东单独或 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超过 10%的情形,从而达到被动维持高保清对发行人 控制权的效果。 四、高保清作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是否为其前期对公司增持 承诺的延续,如本次发行未能完成,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违背增持承诺行为, 说明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高保清作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是否为其前期对公司增 持承诺的延续 经查阅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 会议文件及发行人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21-064),信达律师认为,高保清作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为其 前期对公司增持承诺的延续。 (二)如本次发行未能完成,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违背增持承诺行为,说 明相应的应对措施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其结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为避免本次发行未能完成而导致实际控制 人违背增持承诺的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已确认,若发行人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未能完成的,其仍将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7,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且 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增持承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确认如本次发行未能完成,仍 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构成实际控制人违 背增持承诺的行为。 《问询函》问题 3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保 力新”)专项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及保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保力新具体实施。项目一完成产能利用率达 100%后, 预计降低年营业成本 3,800.43 万元,预计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4.89 年(税后,含 建设期),税后内部收益率 23.66%。最近一期,公司电芯产能利用率为 40%, PACK 产能利用率为 32%,产能利用率较低。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次募 投项目的环评手续尚在办理。 申请材料显示,内蒙古保力新存在融资租赁情形,与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 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租赁”)签订了合同本金金额为 12,883.08 万元 的《融资租赁合同》,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对融资租赁资产的升级改造。山高租 赁为发行人破产重整计划的债权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内蒙古保力新的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经营 情况等说明募投项目选择内蒙古保力新作为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2)内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蒙古保力新目前融资租赁的设备种类、是否为生产经营所需的核心设备及该类 资产占比,融资租赁设备的权属约定以及租赁到期后的替换安排;本次通过募 投项目升级改造租赁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升级改造租赁设备与采购新设备的 成本比较分析,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募投向山高租赁进行利益输送、变相还债的 情形;对租赁设备改造投入的所有权归属及其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权属纠纷风 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3)项目一升级改造是否需要停产进行,如是, 请分析停产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是否存在退市风险,是否有应对 措施;(4)结合人工和能源节约、材料和损耗节约等,量化分析项目一预计效 益测算依据与测算过程的合理性;(5)结合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说明未 来新增资产的预计折旧和摊销情况,相关政策是否与同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6)结合发行人现有研发中心情况、 研发储备情况等,说明拟建设研发中心项目的具体研发内容及建设必要性;(7) 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手续办理阶段及预计办理完毕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5)(7)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2)(3)(4)(5)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7)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七、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手续办理阶段及预计办理完毕时间,是否存在实质 性障碍 经核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受理了保力新(内 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专项升级改造项目和保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环评影响 评价文件并在其官方网站(http://sthjj.huhhot.gov.cn/)进行了公示。 2021 年 9 月 30 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就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出具了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保审批文件 1 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专项升级改造项目 呼环政批字[2021]161 号 2 保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呼环政批字[2021]162 号 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 补充流动资金 -- 如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办理了相应环评手续并取得了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 影响批复文件。 《问询函》问题 4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沃特玛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受到多次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结合行政处罚依据补充说明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与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巨潮 资讯网上的定期公告文件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 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 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行政机 关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的相关信息并通过检索“企查查”等第三方网站公示信 息,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情形。 一、发行人及其现有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 处罚对象 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内容 适用法律及规定 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 和依据 发行人因未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 发行人上述处罚适用的是相 国家税务总 定期限办理纳税 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处罚中 局西安高新 申报和报送纳税 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发行人 收征收管理法》第六 较低的处罚标准,处罚金额 技术产业开 资料于 2018 年 5 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十二条规定 较小,未达到“情节严重” 发区税务局 月被处以罚款 100 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的标准 元 款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对发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 定的发行条件。 二、沃特玛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沃特玛 100%股权。因沃特玛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11 月受理相关债权人对沃特玛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相应破产管理人。发行人自此丧失对沃特玛的控制权,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 司亦不再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内。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并查询“企查查” 等第三方网站公示信息,沃特玛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沃特玛破产申请受理前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情况 如下: 序 处罚对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理 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内容 适用法律及规定 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 号 象 由和依据 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沃特玛因拖欠员工工资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 深圳市坪 且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 裁量权若干规定》(第 沃特玛和深圳民富适用的 1 沃特玛 山区人力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 改正而拒不改正于 2019 196 号)第十七条,除 是上述处罚标准中较低的 资源局 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克扣或 年 4 月被处以罚款 3 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处罚标准,处罚金额较小, 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 深圳民富因拖欠员工工 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 未达到“从重处罚”的标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 深圳市坪 资且经劳动保障部门责 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准,且不存在导致严重环 深圳民 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2 山区人力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于 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 富 下的罚款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 资源局 2019 年 4 月被处以罚款 3 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万元 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 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 深圳民富就该项违规事项 数处罚;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系适用的相关处罚依据中 因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深圳民 深圳市交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较低的处罚标准,处罚金 3 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而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 富 通运输局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额较小,未达到“从重处 被处以罚款 3 万元 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罚”或“较重处罚”等情 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节严重的情形; 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 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均金额处罚; 深圳民富就该项违规事项 因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系适用的相关处罚依据中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深圳民 深圳市交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 较低的处罚标准,处罚金 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 富 通运输局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 额较小,未达到“从重处 法行为而被处以罚款 1 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 罚”或“较重处罚”等情 万元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节严重的情形 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20% 深圳民富就该项违规事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 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 系适用的相关处罚依据中 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罚款数额的 50%确定; 深圳民 深圳市交 较低的处罚标准,处罚金 5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 富 通运输局 额较小,未达到“从重处 训的违法行为而被处以 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 罚”或“较重处罚”等情 罚款 1 万元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 节严重的情形 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六) 低罚款数额的 5 倍确 深圳民富就该项违规事项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 系适用的相关处罚依据中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款数额的 2 倍确定 深圳民 深圳市交 较低的处罚标准,处罚金 6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 富 通运输局 额较小,未达到“从重处 法行为而被处以罚款 1 罚”或“较重处罚”等情 万元 节严重的情形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深圳民富就该项违规事项 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 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于 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 《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深圳民 深圳市交 2014 年 10 月印发的《广 7 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 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 部分第 85 项所规定的“一 富 通运输局 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 般”违法程度,不构成较 裁量标准(修订)》 而被处以罚款 3,000 元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重、严重、特别严重的违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违规行为 深圳民富就该项违规事项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汽车租赁经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于 因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 《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深圳民 深圳市交 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由 2014 年 10 月印发的《广 8 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 部分第 44 项中约定的“通 富 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而被处以罚款 1,000 元 用”的处罚标准,不构成 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改正,并处一千元 裁量标准(修订)》 情节较重、严重、特别严 的罚款 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民富就该违规事项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 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 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于 因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 《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深圳民 深圳市交 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 2014 年 10 月印发的《广 9 输证》(车辆营运证)而 部分第 86 项所规定的“一 富 通运输局 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被处以罚款 200 元 般”违法程度,不构成较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裁量标准(修订)》 重、严重、特别严重的违 元以下的罚款 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深圳中沃绿源就该项违规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事项均系适用的相关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理局 2009 年发布的《关 深圳中 深圳市交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 依据中较低的处罚标准, 10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沃绿源 通运输局 行为而被处以罚款 处罚金额较小,不构成“从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量权的暂行规定》第十 10,000 元 重处罚”或“较重处罚”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七条的规定 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因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 (2016 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 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 深圳中沃绿源该项违规事 深圳中 深圳市交 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 11 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 裁量权若干规定》(第 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沃绿源 通运输局 经营的违法行为分别被 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196 号)第十七条 具体详见下文部分所述 处于罚款 3,000 元、5,000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 元、10,000 元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深圳中沃绿源就该项违规 因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 事项均系适用的相关处罚 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 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 深圳中 深圳市交 依据中较低的处罚标准, 12 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裁量权若干规定》(第 沃绿源 通运输局 处罚金额较小,不构成“从 违法行为而被处以罚款 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 196 号)第十七条 重处罚”或“较重处罚” 1,000 元 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四)包车客 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 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深圳中沃绿源就该项违规 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于 事项均系适用的相关裁量 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 深圳中 深圳市交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2014 年 10 月印发的《广 依据中“通用”处罚标准, 13 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 沃绿源 通运输局 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一) 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不构成“从重处罚”或“较 的违法行为而被处以罚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 裁量标准(修订)》 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 款 200 元 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 形 深圳中沃绿源就该项处 罚,罚款金额为《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 因未按照规定上报事故 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深圳市龙 罚金额范围的平均值,属 深圳中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 理局 2009 年发布的《关 14 华区应急 于《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 沃绿源 表而被处以罚款 15,000 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 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管理局 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 元 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 量权的暂行规定》 十七条所规定的“一般处 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罚”情形,不构成从重处 罚或较重处罚等情节严重 的行政处罚 注:深圳民富为沃特玛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中沃绿源为深圳民富下属二级控股子公司。 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中沃绿源因上述第 11 项违规行为受到的罚款处罚金额存在高于相应处罚范围平均值的情形,就该等情形,信达律师查 阅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 的相关回复,其中问题 2 第(四)项规定“发行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 本次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经核查,沃特玛自 2019 年 11 月 进入破产程序,沃特玛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19 年度均不再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深 圳中沃绿源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深圳中沃绿源 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为 3,405.25 万元,占发行人当期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比重为 0.85%;深圳中沃绿源 2018 年度净利润-2,702.05 万元,占发行人当期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比重为 0.69%,营业收入及 净利润占比均未超过 5%的情形,深圳中沃绿源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均不具有重要影响,且上述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 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信达律师认为,深圳中沃绿源上述第 11 项违规行为不构成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自报告期期初(2018 年 1 月 1 日)至沃特玛破产申请受理前,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深圳民富、深 圳中沃绿源受到的上述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问询函》问题 5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 6,281.20 万元、其他非流动 金融资产 1,798.01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3,738.21 万元、持有待售资产 660.00 万 元。其中,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包含对浙江度丁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度丁电池”)、深圳瑞迪泰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迪泰科”)的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包含发行人参股南京瀚谟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瀚谟”)。此外,发行人其他对外投资包含参股三门峡 百姓新能源汽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姓汽车”)、保力新 (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智能”)、十堰坚瑞利同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利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 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末 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2) 截至目前,度丁电池、瑞迪泰科的出资结构,南京瀚谟、百姓汽车、保力新智 能、坚瑞利同的股权结构,发行人对上述主体的历次出资过程、认缴及实缴金 额、未来出资计划;(3)南京瀚谟、百姓汽车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及违约责任等,截至目前南京瀚谟、百姓汽车对外投 资标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等;度 丁电池、瑞迪泰科、保力新智能、坚瑞利同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4) 南京瀚谟、百姓汽车的投资标的,度丁电池、瑞迪泰科、保力新智能、坚瑞利 同与公司目前阶段主营业务的具体协同关系,是否为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 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及通过上述投资获得新的技术、客户或订 单等战略资源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将上述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5)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 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 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 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 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 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 等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务类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 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涉及房 与发行人关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业 系 务类型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 物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防器材销 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防火封堵材料销售;超导材料销售;电子元器 件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 池制造;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电动自行车维修; 电动自行车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机动 1 发行人 -- 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车销售;助 否 动车制造;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专用设 备修理;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土地使用权租赁;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 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 2 内蒙古保力新 全资子公司 否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待取得许可证后方 可经营)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汽车除外)、文具用 品、消防器材;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3 坚瑞恒安 全资子公司 否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IG541 4 金泰消防 全资子公司 否 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备的维修、 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保养;消防工程系统、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计算机软件销售;计算机软件开 发技术服务;其它化工产品(监控、易毒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纳米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商品、技术除外);本企业的来料加工 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 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普通机械加工;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等前置审批项目),财务咨询(不含代 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电动车零部件、汽车装饰材料(油漆除外)、 汽车模具、电池、电芯材料及配件、电极电控零部件、汽车、乘用车、特种车辆、工程机械、 5 鑫瑞达实业 全资子公司 否 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元件的销售;汽车租赁;普通货物运输;计算机软 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机电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6 福瑞控股 全资子公司 未开展经营业务活动 否 电池(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制造;财务咨询;汽车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城市公 7 坚瑞利同 控股子公司 否 共交通客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新能源行业;锂离子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 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8 深圳安鼎 全资子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大容量储能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中小容量储 否 能电池等可充放电电池包、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电能、风能、光能、储能系统及相 关设备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 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蓄电池租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9 无锡珈伟 控股子公司 否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软件开发;集成电 路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成电路制造;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般项目: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 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工程和技 10 无锡保力新 全资子公司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共享自行车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 否 件零售;汽车租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 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 售;电池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1 广东保力新 全资子公司 一般项目: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石墨及碳素制 否 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 发;国内贸易代理。 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 件咨询;销售日用品、五金、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软件、汽车、汽车零配件;基础软件服 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 12 保丰能源 控股子公司 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汽车装饰。 否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电池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13 惠州保力新 全资子公司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租赁;销售:电池、新能源汽车整车、机动车充 否 电;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智能安防系统集成研发、设计;软硬件产品制造、销售;研发、生产、销售:锂电子电池、 电池材料及配件;新型电池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材料;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 14 东莞保力新 控股子公司 否 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 枣庄保力新 控股子公司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蓄电池租赁;光 否 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 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公路休闲车及 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共享自行车服务; 电动自行车销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汽车租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 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机械电 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蓄电池租赁,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 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公路休闲车及 16 江西保力新 全资子公司 否 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共享自行车服务, 电动自行车销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汽车租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 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机械电 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是否涉及房 序号 公司名称 发行人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业 务类型 1 浙江度丁电池系统有限 发行人持有 20%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助动车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否 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 股权 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陕西瑞合消防设备有限 发行人持有 一般经营项目:消防工程、安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设 2 否 公司 9.50%股权 备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维护、保养;消防工程、安防工程、建筑 智能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 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证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及装置、IG541 气体灭火系统、干粉 灭火系统及装置、细水雾灭火系统及装置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消防工程系 统、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消防技术咨 陕西坚瑞消防安全设备 发行人持有 3 询服务;气体灭火系统监测、维护;消防气瓶检测、维修。货物及技术的进 否 有限公司 9.17%股权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 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 不得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火灾 报警系统、安防系统、楼宇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及维护;新能源、新材 西安力拓消防科技有限 发行人持有 4% 4 料设计、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 否 公司 股权 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 及许可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干粉自动灭火装 西安坚瑞特种消防设备 发行人持有 36% 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开发、生产、销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电 5 否 有限公司 股权 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器材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维护、保养;消防 工程的施工。(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危 北京坚瑞富立消防科技 发行人持有 6 险化学品除外)、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消防器材、通信器材。(企业依法自 否 有限公司 3.33%股权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通信终端设备、计算机、音响设备、影视录放设备的制造;互联网信息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工程和技术 湖南纽曼车联网股份有 发行人持有 7 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传输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 否 限公司 17.24%股权 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研发、设计:电子产品。物联网、互联网、计算机软硬件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 上销售:电子产品、塑胶制品、电脑、音箱、电子智能出行产品、空气净化 器、空气处理设备、防护用品、劳保用品、日用口罩(非医用)。货物或技 深圳瑞迪泰科电子有限 发行人持有 10% 术进出品(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国内贸易, 8 否 公司 股权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平板电脑、智能音箱、电动智能出行产品的研 发、生产 十堰坚瑞利同新能源科 发行人持有 电池的研发、制造;财务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普通货运;公共电汽车 9 否 技有限公司 33.33%股权 客运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 三门峡百姓新能源汽车 深圳安鼎持有 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开展股权投资和 10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否 19.98%财产份额 企业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 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 发行人持有 45% 11 广;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 否 有限公司 股权 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 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 车及零配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移动终 端设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五金产品研发;金 属制品销售;模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模具制造;五金产 品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电池制造;电动机 制造;电池销售;塑胶表面处理;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金属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加工;喷涂加工;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轨 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 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 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 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瀚谟新能源产业投 发行人持有 新能源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12 否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5%财产份额 动) 消防设备及器材的制造;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 发行人持有其 90 安装、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进出口业;机电安装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 13 万股股份,持股 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建材制造; 否 份公司(833664.NEEQ) 比例为 1.0976% 工程材料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商品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 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如上表所示,经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并经信达律 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示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 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发行人于 2010 年 12 月与西安箭虹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发行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西安箭虹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新长安广场” 第 1 幢 1 单元 7 层 10701 室、10702 室、10703 室、10704 室四项商品房的所有 权,房屋用途为办公,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取得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坐 落 房屋用途 (㎡) 方式 陕(2018)西安市不动 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482.81 办公 产权第 1138761 号 34 号 1 幢 10701 室 陕(2018)西安市不动 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287.68 办公 产权第 1138764 号 34 号 1 幢 10702 室 发行人 购买 陕(2018)西安市不动 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165.43 办公 产权第 1138762 号 34 号 1 幢 10703 室 陕(2018)西安市不动 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173.25 办公 产权第 1138765 号 34 号 1 幢 10704 室 除上述四项主要用于公司办公场所的商业房产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 销售等业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 参股公司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除发行人购买 用于公司办公场所的四项商业房产外,不存在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 商业房产的情形,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炯 经办律师: 任宝明 龙建胜 年 月 日 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