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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力新:关于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过户公告2022-01-06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2-002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
           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5%以上股
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公
司 5%以上股东郭鸿宝先生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或“申请执行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事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拟在工行融 e 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gf.trade.icbc.com.cn)公开拍卖郭鸿宝
先生持有的保力新(证券代码:300116)股票 33,043,321 股,该部分股票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0.77%。

    近日公司通过自查并收到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
沪 02 执 351 号之三】(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沪 02 执 351 号之三】(以下简称“《协助
执行通知书》”)获悉,鉴于上述司法拍卖已流拍,经国泰君安向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将郭鸿宝先
生持有的公司 33,043,321 股股票司法股过户至国泰君安名下。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被执行人:郭鸿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民初 23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判令:郭鸿宝应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
340,892,295.55 元并支付截止 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当日)的利息、罚息、违
约金共计人民币 15,171,109.33 元及以上款项相应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金,支
付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 元。诉讼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郭鸿
宝持有的股票(股票名称:保力新,股票代码:300116)。判决后,因郭鸿宝未
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 年 12 月 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沪执
86 号执行裁定书,指定(2018)沪民初 23 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执行中,
因被执行人郭鸿宝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本院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郭鸿宝持有的 33,043,321 股股票(股票名称:保力新,股票
代码:300116,起拍价为人民币 90,870,000 元),但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
申请以本次流拍底价人民币 90,870,000 元抵偿本案相应执行标的。综上,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郭鸿宝持有的 33,043,321 股股票(股票名称:保力新,
股票代码:300116)的冻结;

    2、将上述 33,043,321 股股票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下。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鸿宝一案,我院作
出的(2020)沪 02 执 351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
要、根据民诉法等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解除被执行人郭鸿宝持有的 33,043,321 股股票(股票名称:保力新,股
票代码:300116)的质押登记(其中解除质押序列号 22700920180328NB003198、
22700920170525NB007166、22700920180328NB003200 项下全部股票质押登记、
解除押序列号 22700920170516NB004578 项下 15,312,224 股股票的质押登记);
    2、解除对被执行人郭鸿宝,证券子账户号码:0138705170,持有的证券简
称保力新,证券代码:300116,33,043,321 股股票的司法冻结(由(2018)沪民初
23 号案初次冻结,(2020)沪 02 执 351 号案续冻》(其中解除冻结序列号
180515B43700016200000006        、       180515B43700016200000004        、
180515843700016200000024    项 下 全 部 股 票 、 解 除 冻 结 序 列 号
180515843700016200000022 项下 15,312,224 股股票)。
    将被执行人郭鸿宝,证券子账户号码为 0138705170,持有证券简称保力新,
证券代码:300116,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 33,043,321 股,以每股 2.75 元,
过户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子账户号码 0899022822,转入方托
管交易单元(席位号)为 227009。

    二、对公司的影响

    1、郭鸿宝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司法裁定以股抵债事项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
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2、目前国泰君安尚未办理上述以股抵债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
关注本次以股抵债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