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2-007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被司法拍卖、 强制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拟继续实施被动 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于2021年7月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 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被司法拍卖、强制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拟继 续实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对公司持股5%以上 股东郭鸿宝先生质押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12,000,000 股中剩余的6,379,475股股票将继续被长江证券处置而导致其被动减持的减持计 划进行了披露。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 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被司法拍卖、强制平仓风险暨继续实施被动减持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 截至目前郭鸿宝先生上述被动减持计划已届满,郭鸿宝先生质押在长江证券 的剩余6,379,475股股票已被长江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处置了5,516,4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3%。经与郭鸿宝先生的质权人长江证券沟通,获 悉郭鸿宝先生质押在长江证券的剩余的863,000股股票拟将继续被长江证券处置 而导致其被动减持,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2%。现将上述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东被动减持实施情况 (一)被动减持情况 1 1、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备注 名称 方式 均价 2021-7-14 2.93 855,968 0.020% 2021-7-15 2.95 855,741 0.020% 2021-7-16 2.83 368,376 0.009% 集中 2021-7-19 2.65 190,000 0.004% 长江证券 郭鸿 竞价 2021-7-20 2.76 690,000 0.016% 处置 2021-7-21 2.90 545,415 0.013% 宝 交易 2021-7-22 2.82 908,900 0.021% 2021-7-23 2.81 937,583 0.022% 2021-7-26 2.63 164,492 0.004% 合 计 — — 5,516,475 0.13% — 2、股东本次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名称 质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 195,313,951 233,873,747(被司法冻 有股份 5.46% (被司法冻 4.56% 结) 结) 其中: 郭鸿 无限售 233,873,747 5.46% 195,313,951 4.56% 宝 条件股 份 有限售 条件股 0 0 0 0% 份 注:郭鸿宝先生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事项, 经国泰君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将郭鸿宝 2 先生持有的公司 33,043,321 股股票司法股过户至国泰君安名下。上述以股抵债的郭鸿宝先生持有的公司 33,043,321 股股票已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办理完成司法划转过户手续,已过户登记至国泰君安名下。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保力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5% 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过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4)。 (二)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上述股东减持实施情况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情形。该违规减持行为系郭鸿宝 先生质押在质权人长江证券的部分公司股份在公司披露减持计划未满 15 个交易 日被长江证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司法处置而导致郭鸿 宝先生被动减持所致,并非其主观故意行为。郭鸿宝先生将加强事先和相关质权 人、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2、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外,上述股东本次被动减持计 划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和减持计划一致。 3、郭鸿宝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下期减持计划预披露 郭鸿宝先生上述被动减持计划未完全实施,经与郭鸿宝先生的质权人长江证 券沟通,获悉郭鸿宝先生质押在长江证券上述剩余的863,000股股票将继续被长 江证券处置而导致其被动减持,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2%。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 郭鸿宝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坚瑞鹏华”)为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 3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鹏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况如下: 股东 截至本公告 占公 持有有限售 持有无限售 股份被冻结 占公司 日持股总数 司总 条件股份数 流通股份数 数量(股) 总股本 名称 (股) 股本 量(股) 量(股) 比例 比例 郭鸿宝 195,313,951 4.56% 0 195,313,951 195,313,951 4.56% 西安坚 瑞鹏华 企业管 理咨询 220,742,101 5.16% 0 220,742,101 97,270,000 2.27% 合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合计 416,056,052 9.72% 0 416,056,052 292,583,951 6.83% (二)本次被动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拟减持的原因:归还长江证券股票质押融资借款; (2)股份来源:公司首发上市前所持股票; (3)减持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方式; (4)拟减持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郭鸿宝先生拟被动减持合计不超过 863,000股,约占本人所持股份比例的0.4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2%;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2月22 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4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 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价格区间:由质权人长江证券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其他说明:如遇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区 间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2、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公司股票上市前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重大资产重组现金认购配套募集资金取得公司股票的承诺 郭鸿宝先生在本次以现金认购配套募集资金中取得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郭鸿宝先生控制下的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现更名为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 前已被法院裁定其破产清算)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首次公开发行及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诺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避免和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 (4)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因 2016 年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披露,郭鸿宝先生于 2017 年 3 月 6 日承诺, 自 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不减持公司股份。 (5)其他承诺 5 针对 2008 年 4 月公司股份制改造时所涉及到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本人承诺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 其他自然人股东若未能缴纳因 2008 年 4 月股份制改造时所涉及到的按税法有关 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则由本人承担其应缴 纳的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截至本公告日,郭鸿宝先生已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 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属于被动减持,由质权人长江证券根据市场情况等减持股份, 具体减持时间、数量、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会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 性,公司将督促郭鸿宝先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郭鸿宝先生加强事先和相 关质权人、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防止上述违规减持情形的再次发生。 3、郭鸿宝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6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