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 朝阳区 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二二二年四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保力新 指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与承销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实施细则》 指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指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州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2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3 号)同意注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 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2 年 4 月 14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2022 年 3 月 15 日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1.60 元/股。其中,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 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优 先满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的认购需求、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 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73 元/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6.7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 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3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 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含本数),股票数量 不超过 156,250,000 股(含本数,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25,000.00 万元除以本次发 行底价 1.60 元/股),且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284,324,809 股 (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股数确定为 144,508,670 股,未超过发 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 《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拟发 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 次 发 行 的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249,999,999.1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7,400,951.57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32,599,047.53 元。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250,000,000.00 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最终确定为 12 名,未超过 35 名,符合《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 (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高保清女士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 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 4 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份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 行对象、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及锁定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 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 2021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 2021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本次将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拟认购 金额从“不低于 7,000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低于 7,000 万元(含本数) 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本数)”。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余内容 不变。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 年 11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保力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 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5 2022 年 2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3 号),同意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效期 12 个月。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 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 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发行 方案》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 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等 文件,并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向深交所提交了无重大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 行。 在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以电 子邮件的方式向《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里的 92 名投资者发出《认购邀 请书》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 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包括:截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收市后的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除 外后的 19 名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2 家、证券公司 13 家、保险机构 投资者 7 家及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31 家。 除上述 92 名投资者以外,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 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至申购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 15 名新增投资 者的认购意向。在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上述 15 家新增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经核查,上述新增投资者不属于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新增认购意向投资者名单具体如下: 6 序号 新增认购意向投资者名称 1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常德市德源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4 盈方得(平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7 上海君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深圳市纵贯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薛小华 10 青岛以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 宁波鹿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王政 14 陈俊畅 15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共计向 107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附有《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同时《认 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 购价格确定、股份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本次《认购邀请书》 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 的相关要求,亦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认购邀请书》的发 送范围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2022 年 4 月 18 日(T 日)上午 9:00-12:00)内,在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 16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参与申购的 16 名投资者均以传真或现场送达方式递交 了《申购报价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的竞价 7 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高保清女士已 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T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认购确认函》,确定其参与本 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为 7,0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4 月 18 中午 12:00,除高保清女 士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 13 名认购对象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按时 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提交了《申购报价单》的 16 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有效报 价区间为 1.60 元/股-1.83 元/股。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报价 1 于振寰 1.78 1,500.00 是 是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3 550.00 不适用 是 3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 800.00 是 是 1.83 1,850.00 4 常德市德源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1.73 1,900.00 是 是 1.63 1,950.00 1.80 2,500.00 5 陈乙超 1.75 2,550.00 是 是 1.65 2,600.00 1.77 1,200.00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 6 1.66 1,300.00 是 是 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1 1,500.00 1.75 1,180.00 7 陈定凤 1.65 1,230.00 是 是 1.60 1,280.00 1.75 1,180.00 8 陈松福 1.65 1,230.00 是 是 1.60 1,280.00 1.78 600.00 9 薛小华 是 是 1.68 1,300.00 8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报价 1.63 1,500.00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 10 1.69 600.00 是 是 芮东方价值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80 2,250.00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3 4,750.00 不适用 是 1.64 11,700.00 北京创富金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1.70 600.00 是 是 -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6 2,500.00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3 5,150.00 不适用 是 1.63 6,600.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 14 1.75 1,500.00 是 是 鹿 1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5 3,250.00 15 童新建 1.62 3,250.00 是 是 1.60 3,250.00 1.65 750.00 16 童建明 1.62 750.00 是 是 1.60 750.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确定及股份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确定 的“优先满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的认购需求、申购价格优先、申购 金额优先和申购时间优先”定价配售原则,本次发行的最终价格确定为 1.73 元/ 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44,508,67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49,999,999.10 元, 获配发行对象为 12 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 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发行对象名称 号 (股) (元) (月) 1 高保清 40,462,440 70,000,021.20 18 2 常德市德源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10,693,641 18,499,998.93 6 9 序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发行对象名称 号 (股) (元) (月)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179,190 5,499,998.70 6 4 陈乙超 14,739,884 25,499,999.32 6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005,779 22,499,997.67 6 6 于振寰 8,670,520 14,999,999.60 6 7 薛小华 3,468,208 5,999,999.84 6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 8 6,936,416 11,999,999.68 6 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040,454 36,399,985.42 6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 10 8,670,520 14,999,999.60 6 驯鹿 1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陈定凤 6,820,809 11,799,999.57 6 12 陈松福 6,820,809 11,799,999.57 6 合计 144,508,670 249,999,999.10 -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 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前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遵 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符合《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 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 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的核查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对象高保清女士通过常德 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控制发行人 600,000,000 股的表决权,表决权比 例为 14.02%,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高保清女士为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向高保清女士发行 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时,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 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 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 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律师对拟配售的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 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除已确定的发行对象高保清女士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的情形。 (五)关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 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发行对象高保清女士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公司与高保清女士及 其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对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进行 充分的信息披露。 除上述高保清女士外,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 不存在重大交易;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与其他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1 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中高保清、常德市德源招商投资有限公司、陈乙超、 于振寰、薛小华、陈定凤、陈松福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主体,因此无需进行私 募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建信基金—东源投资再融资主题精 选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君享 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财通基金安吉 13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诺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10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51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9 个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均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配,青 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鹿秀驯鹿 1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配,成 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管理的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鹿秀驯鹿 16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相 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七)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 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 12 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 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 保守型、C2 谨慎型、C3 稳健型、C4 积极型、C5 激进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 资者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 资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认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后方可认购。本次发行 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 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1 高保清 普通投资者C4 是 2 常德市德源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C4 是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4 陈乙超 专业投资者Ⅱ 是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6 于振寰 专业投资者Ⅱ 是 7 薛小华 专业投资者Ⅱ 是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 8 专业投资者I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16 10 专业投资者I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陈定凤 专业投资者Ⅱ 是 12 陈松福 专业投资者Ⅱ 是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八)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高保清女士出具的《认购确认函》,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 合法合规。 13 其他获配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不存在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 形;并承诺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我方的身份进行核查。 经核查,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 次认购义务的能力,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九)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向获配发行对象发出了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 书》。 2022 年 4 月 25 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力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利安达验字[2022]第 B2003 号),经审验, 截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 15 点 00 分止,九州证券已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9.10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缴存于九州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 认购资金验证完成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扣除相关 保荐承销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账户中。 2022 年 4 月 25 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新增注 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利安达验 字[2022]第 B2004 号)。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止,发行人本次实际已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4,508,670 股,每股发行价格 1.73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249,999,999.1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以及各项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7,400,951.5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2,599,047.53 元, 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44,508,67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 币 88,090,377.53 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 验资过程合规,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前向深交所报送的《发 14 行方案》,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 年 2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3 号),同意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 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收到了上述批复并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 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 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及股票配售等 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办 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373 号)和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深交所审 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 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 15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除董事 会预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之外,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前述主体利益相关方 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16 (此页无正文,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 徐海平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