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 上市公司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保力新 股票代码:300116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1)姓名:郭鸿宝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西路20号集体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0701房 (2)姓名: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 坚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07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力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 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 在保力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7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0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 第八节备查文件 ........................................................................................................14 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5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郭鸿宝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保力新/公司/上市公司 指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1、郭鸿宝 姓名 郭鸿宝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曾用名 无 身份证号码 610121196902******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西路 20 号集体 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65 号 6 幢 10701 房 其他国家居 无 留权 截止本公告书签署之日,郭鸿宝先生持有保力新 2.65%股份。 2、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坚 瑞鹏华合伙企业”)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华鹏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4 月 7 日 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65 号 6 幢 1070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QQF2C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 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普通合伙人 宁波华鹏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5 企业名称:宁波华鹏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伟业”) 法定代表人:郭鸿宝 成立日期:2016 年 03 月 07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C 区 C009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KHQ9F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务)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股权关系上,郭鸿宝先生持有华鹏伟业 100%股 权,华鹏伟业为坚瑞鹏华合伙企业(目前已被法院裁定其破产清算)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并持有坚瑞鹏华合伙企业 70%的份额。同时,坚瑞鹏华合伙企业的 破产管理人已授权郭鸿宝先生代表管理人行使坚瑞鹏华合伙企业对公司所享有 的股东非财产性权利。因此,郭鸿宝先生为坚瑞鹏华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并与坚瑞鹏华合伙企业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郭鸿宝、坚瑞鹏华合伙企业不存 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司法处置(强制平仓等)、以股抵 债等被动减持因素,以及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完成新增股份登 记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加使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等原因,综合导致持股比例被动 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公 司 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 、 2020 年 7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 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关于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 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 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paimai.jd.com/114447677)公开拍卖郭鸿宝先生 持有的公司 1,959,624 股无限售流通股,该部分股份已于 2020 年 7 月 3 日通过网 络竞价成交,已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过户至竞买人账户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由 13.46%减少至 13.41%。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 5%以上股东持股变 动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郭鸿宝先生质押在首创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的 31,680,000 股公司股票已通过法院裁定司 法扣划的方式全部过户至首创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该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4%。质押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的 12,000,000 股 股票已被长江证券强制平仓了 11,137,000 股导致其被动减持,该部分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0.26%。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 13.41%减少至 12.41%。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 5%以上股东持股变 动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坚瑞鹏华合伙企业所持公司 82,288,203 股股份已被破产管理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抵债,该部分抵债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1.92%。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 12.41%减少至 10.49%。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合计持股 5%以 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计划数量过半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公告 7 编号:2022-036),因郭鸿宝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长江证券司法处置且同时因公 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加使 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鹏华合伙企业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 10.49%减少至 9.33%。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2022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合 计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4)、《关于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郭鸿宝先生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事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在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 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871/03)公开拍卖郭鸿宝持有的保力新(证券代码: 300116)股票 33,639,620 股,该部分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6%。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通过查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获悉,郭鸿宝持有的公司 33,639,620 股股票已通过网络竞价成交。 同时,公司已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 5% 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郭鸿宝先生与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违约事项,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拟 在 工 行 融 e 购 司 法 拍 卖 网 络 平 台(https://gf.trade.icbc.com.cn)公开拍卖郭鸿宝持有的保力新 (证券代码:300116)股票 40,000,000 股。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获悉郭鸿宝先生所持公司 4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已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过户至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相关证券账户,该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0%。以及在公司 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2022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被司法拍卖、强制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计划期限 届满并拟继续实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关于公 司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存在被司法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 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的减持计划期间内,长江证券陆续司法处置郭鸿 宝先生所持公司股票。上述合计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 9.33%减 少至 7.63%。 8 综上,由上述司法拍卖、司法处置(强制平仓等)、以股抵债等被动减持 因素,以及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上市后公司 总股本增加使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等原因,综合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东 权益发生变动,持股比例由13.46%减少至7.6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郭鸿宝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鹏华合伙企业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时没有其他增加其持有保力新股票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公司合计持股 5% 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存在被司法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 号:2022-013),郭鸿宝先生因未按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长江证券偿还质押融资借款及相关费用,长江证券拟采取平仓处置卖出郭鸿宝 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等措施以实现债权。上述被动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86%。被动减持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止。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合计持股 5%以上 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存在被其破产管理人处置而导致被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拟 继续实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坚瑞鹏华合伙企业 的破产管理人拟继续对坚瑞鹏华合伙企业所持公司 220,742,101 股股票进行处置 而导致其被动减持,该部分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4.99%。被动减持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28 日止。 9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司法处置(强制平仓等)、以股抵 债等被动减持因素,以及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完成新增股份登 记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加使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等原因,综合导致持股比例被动 减少。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郭鸿宝 273,133,896 6.38% 117,129,234 2.65% 坚瑞鹏华合 303,030,304 7.08% 220,742,101 4.99% 伙企业 合计 576,164,200 13.46% 337,871,335 7.63% 注: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鹏华合伙企业累计 被质押 337,803,388 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 99.98%,占公司总股本的 7.63%。 另外,郭鸿宝先生持有本公司全部 117,129,234 股股份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增持保力新股票的情况。 根据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2022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被司法拍卖、强制平仓风险暨被 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拟继续实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 007)、《关于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存在被司法平仓风险暨被 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的减持计划期间内,长江证券已 司法处置郭鸿宝先生所持公司股票共计 4,545,097 股。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 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郭鸿宝 (签字):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2):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__________ 信息披露单位(盖章):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2 年 10 月 14 日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备置地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4 号新长安广场 A 座 7 层 14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西安 称 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保力新 股票代码 300116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 郭鸿宝 二路 65 号 6 幢 10701 房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路 65 号 6 幢 10701 房 拥有权益的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股 份 数 量 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1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 权 益 变 动 方 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式(可多选) 其他 ■ (以股抵债以及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加使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等原因)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576,164,200 股 占上市公司 持股比例:13.46% 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露义务人拥 持股数量:337,871,335 股 有权益的股 持股比例:7.63% 份数量及变 变动数量:238,292,865 股 动比例 变动比例:5.82% 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 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 方式:因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司法处置(强制平仓等)、以股 的股份变动 抵债等被动减持因素,以及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完 的时间及方 成新增股份登记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加使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等原 式 因,综合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16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不适用 源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 是 □ 否 ■ 月内继续增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17 (本页无正文,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签 盖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郭鸿宝 (签字):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2):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__________ 信息披露单位(盖章):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2 年 10 月 14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