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2-073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已达到披露标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案件 10 件, 涉诉金额共计约 3,985.4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8%。其中,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4 件(1 件已判决,3 件尚未判决),涉 案金额合计为 3,666.12 万元,占比为 91.99%;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 讼案件 6 件(2 件已判决,4 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 319.33 万元,占比 为 8.01%; 3、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 件如下: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涛 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 1 ) 判 令 被 告 一 湖 北 利 同 新 能 源 有限 公 司 立即 向 原 告 支付欠款 16,023,881.42 元; (2)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 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 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冻结被告一、 二、三、五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 16,023,881.42 元。 案件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17,200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因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在公司起诉前受理了申请人刘金对苏州 易换骑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决定书,指定江苏天辩律师事务 所担任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破产申 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 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935,322 元、违约金 502,419.53 元以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以 15,935,32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暂算 至立案之日止为 437,291.79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冻结被 告的银行存款 1,72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 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2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2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暂算至立案之日为 45,109 元);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冻结被 告的银行存款 23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 件如下: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73,739 元及逾期利息 5,089.1 元(以 173,739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 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 场报价 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9 日为 5,089.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 用合计人民币 178,828.1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冻 结被告一、二、三、四相应价值人民币 176,988.88 元的财产。 案件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豫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股东减资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549,040 元及逾期利息 18,023.38 元(以 549,040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 市场报 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为 18,023.3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 用合计人民币 567,063.38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冻 结被告一、二、三、四相应价值人民币 567,063.38 元的财产。 案件 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67,794.68 元及逾期利息 853.66 元(以 167,794.68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7 月 18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 市场报 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 853.6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履行提货义务(已生产的彩盒(粉色)16960 个)并支 付相应货款 94,976 及逾期利息 483.1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 用合计人民币 264,107.53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或冻结被 告一、二、三、四名下价值人民币 264,107.53 元的财产。 案件 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的欠模具款、货款 1,677,673.23 元及利 息暂计 36,489 元(利息以 1,677,673.23 元为基数,按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利率 1.5 倍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暂计 6 个月,以后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在出资限额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5: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竣铂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242,213.7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5,847.64 元(违约金以 242,213.75 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起按日 1‰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2000 元,律师费 3 万元, 以上暂计:310,061.39 元。 4、判决情况 ( 1 ) 限 被 告 于 本 判 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向 原 告 支 付 货款 239,302.7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 239,302.75 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所有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申请费 2,070 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 2,975 元,合计 5,045 元, 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1,082 元,被告负担 3,963 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负担。 5、其他 上述判决生效后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备忘录,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 遵守: (1)被告确认应按照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2)原告同意如被告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清偿货款本金 239,302.75 元 的,原告可放弃被告应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 利息共计 13,609.15 元; (3)原告同意为配合被告清偿欠款内部付款流程的需要,原告向被告提供 业务往来期间的货款发票; (4)原告同意如被告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及时足额清偿判决书欠款本金 的,仅收取被告延迟履行金 4,180.63 元(暂计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就逾期部 分原告可不再另行追索; (5)被告确认,如未能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告有权按生效判决确 定的权利随时申请执行; ( 6) 售 后 服 务 在 付 完 本 金 239,302.75 元 加 延 迟 履 行 金 4,180.63 元计 243,483.38 元结束后双方再商定解决。 案件 6: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216,275.2 元,及以此为 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苏 州)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货款 216,275.2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16,275.2 元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 4,544 元,保全费 1,601 元,共计 6,145 元,由被告保力新(无 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 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 6,145 元。 5、其他 原告已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被告名下 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 的限额 216,275 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涉诉案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财产 保全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减少坏账损失。 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 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