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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11月)2018-11-28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
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知情权、查询权、分
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指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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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投、融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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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股东大会
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
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
作。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就出席会议给
予股东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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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同时将有关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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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
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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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发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
增提案的内容。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
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期前的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十四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节   出席会议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召
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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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法定代表
人之前述证件。个人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以及被代理个人股东之前述证件。
       第四十条 股东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多种投票方式的情况下,除非委托人指
明投票方式 ,否则可以任选一种方式行使代理投票权。
       第四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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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议召开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四十七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节   会议审议程序
      第五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一条       会议登记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进行会议登记的股东应在登记
册上签字。
    (二)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
公司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并且该股东不享有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三)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四)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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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提案审议
    (一)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
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股东
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二)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大会应当给每个
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
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三)会议主持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提案人对提案做说明:
    1.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案说明;
    2.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提案说
明。
    (四)股东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
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案可以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说明。
    (五)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
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4.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5.其他重要事由。
    (六)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七)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并按
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同时提出的则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数或代理
股权数的多少顺序)先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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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
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时间
的长短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九)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       会议表决
    (一)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持有自己的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代理投票权的有效期只能用于该次股东大会。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
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对应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每一提案人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拟
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介绍。
对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五)如由于数位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而导致无法选出全部拟选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大会应先确定得票数多的候选人为当选董事或监事,并对得票数相同
的候选人按上述投票、计票方法重新选举直至选出全部拟选董事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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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可以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董事、监事选举中的提名、
投票、计票等具体事宜。
    (七)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八)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十)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
    (十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它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
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3.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
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
    4.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5.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它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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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三)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五)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五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一)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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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通过。
      (三)除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由股东大会由以普通决议通过。
      (四)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5.特定的担保事项;
      6.回购股份的决议;
      7.股权激励计划;
      8.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会议记录
      (一)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参加
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及决
议公告等文字资料应当与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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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决议公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股东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决议实施及跟踪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听取和审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
汇报。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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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或者中小投资者的提案
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决议公告等会议资料由董事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章 会议资料的保存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会议资
料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股东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股东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
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证券部应将股东大会会
议档案移交至董事会办公室归档,股东大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股东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于收到会议档案后二个工作日内按公司《董事
会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文件编号归档。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由 2015 年 3 月 04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废止。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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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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