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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融资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09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
为,加强融资事项内部控制,有效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采取一定方式
从有关渠道向投资者或债权人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保理融资、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二) 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广开融资渠道,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
     (三) 合理配置公司融资资源,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降低融资成本;
     (四) 优化融资结构,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链条安全和信用安全;
     (五) 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资金筹措以长期资金为主,
短期资金为辅,并结合现金流量管理,做好资金的动态平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审批,子公司没有
融资的决策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子公司融资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向子公司推荐融资对象、监督子公司融资及相应资金使用情况。子公司财务部门
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导下实施本企业的融资事项,并接受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
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应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合理安排
年度融资预算和中长期资金规划。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大融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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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
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在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事项中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申请法定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
方面进行评价:
     (一) 融资事项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 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 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 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三章 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 单笔融资金额或融资额度在 5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 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 5000 万
元且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三) 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 10000
万元且在 15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 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 200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融资事项,应当按照同一对象累计计
算的原则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债券或股票的方式融资,无论融资金额大小,除遵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批准外,还应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发行。


                                 第四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融资事项时,决策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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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 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业务及资金状况编制融资计划,详细说明:
    1.融资规模、融资途径等;
    2.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3.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4.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及对某种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5.偿债计划。
     (三) 财务管理中心就具体融资事项拟订融资方案,根据本制度第九条规
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融资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司财务状况;
    2.融资方式及对象;
    3.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4.资金用途及投向;
    5.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6.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四) 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如适用);
     (五) 签订融资合同;
     (六) 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如适用);
     (七) 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如适用);
     (八) 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如适用);
     (九) 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十) 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一)     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融资所涉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融资如属关联交易行为,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选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选择融资对象,综合考虑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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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水平、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融资方案融资,并按规定程序与融资
对象、中介机构订立融资合同或协议。重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
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授权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使用融资资金。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
化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融资档案管理,做好与融资业务有关的合同或协
议、文件、凭据等的存档、保管和调用等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核对和
检查。
                                 第五章 子公司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如果现有资金确实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无论是否需要
公司提供担保,均应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融资申请,并按
本制度第三条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融资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融资金额、融资对象、融资成本、融资方式(如信用、保证等);
     (二) 是否提供反担保及反担保方式(如有);
     (三) 融资款项用途、用款与还款计划;
     (四) 用款项目情况(如项目背景、项目经济性等)。
     第二十条 子公司融资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须及时向公司反馈融资进展情
况。子公司的融资方案需要调整时,应做详细说明,并书面报告公司财务管理中
心,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申请使用融入资金,不得将融入资
金挪作他用。如需改变融入资金用途,需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履行
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于每月五日前将截止上月末的融资情况(包括授信
额度)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第六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
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融资风险
进行评估,重大融资风险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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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
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债务偿还安排,及时履行偿债
义务。对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公司书面报告,制定还款预
案,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债务逾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融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融资方案落实情况、
融资行为规范情况、融资风险控制情况、融资结构优化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督和检
查。



                            第七章 融资的信息披露及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
进行专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
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
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经办人未按本制度规定
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以
内”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同一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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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或债权人发生多次融资行为的单一法人主体。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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