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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融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01-09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对《融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    采取一定方式从有关渠道向投资者或债权人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
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    发行股票、债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保理融资、融资租赁等。
券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
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理
理和分级审批,子公司没有融资的决策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子    和分级审批,子公司没有融资的决策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
公司融资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子公司推荐融资对象、监督子    核子公司融资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子公司推荐融资对象、监
公司融资及相应资金使用情况。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公司财务部的指    督子公司融资及相应资金使用情况。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公司财务管
导下实施本企业的融资事项,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检查和监督。      理中心的指导下实施本企业的融资事项,并接受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大融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
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    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负责公司融资项目
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    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
价及效益评估。                                                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第十条 公司对外借款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1、单笔借款金额在 1200 万元以下(含 1200 万元)且当期累计借   (一)单笔融资金额或融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
款余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下,由总经理批准;        批准;
2、单笔借款金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下且当期累计借   (二)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
款余额在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以下的,提请董事会批准。    5000万元且在10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3、单笔借款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当期累计借款余额高于 8000 万   (三)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
元的,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10000万元且在15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和股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
                                                              200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融资事项,应当按照同一对
                                                              象累计计算的原则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经按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债券或股票的方式融资,无论融资金额大小,
                                                              除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批
                                                              准外,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发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融资事项时,决策程序如下:
序: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1、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业务及资金状况编制融资计划,详细
2、财务负责人审批;                                           说明:
3、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1.融资规模、融资途径等;
4、财务部负责实施。                                           2.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3.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4.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及对某种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5.偿债计划。
                                                             (三)财务管理中心就具体融资事项拟订融资方案,根据本制度3.1
                                                             条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融资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司财务状况;
                                                             2.融资方式及对象;
                                                             3.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4.资金用途及投向;
                                                             5.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6.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四)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如适用);
                                                             (五)签订融资合同;
                                                             (六)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如适用);
                                                             (七)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如适用);
                                                             (八)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如适用);
                                                             (九)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十)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一)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子公司如果现有资金确实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无论    第十九条 子公司如果现有资金确实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无论
是否需要公司提供担保,均应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公司财务部提交   是否需要公司提供担保,均应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公司财务管理中
融资申请,并按本制度第三条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心提交融资申请,并按本制度第三条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融资申请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对象、融资成本、融资方式(如信用、保证
                                                             等);
                                                             (二)是否提供反担保及反担保方式(如有);
                                                             (三)融资款项用途、用款与还款计划;
                                                             (四)用款项目情况(如项目背景、项目经济性等)。
第十九条 子公司融资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须及时向公司反馈融    第二十条 子公司融资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须及时向公司反馈融
资进展情况。子公司的融资方案需要调整时,应做详细说明,并书   资进展情况。子公司的融资方案需要调整时,应做详细说明,并书
面报告公司财务部,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融   面报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办理
资事宜。                                                     有关融资事宜。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申请使用融入资金,不得将融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申请使用融入资金,不得将
入资金挪作他用。如需改变融入资金用途,需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财   融入资金挪作他用。如需改变融入资金用途,需及时书面报告公司
务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财务管理中心,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于每月五日前将截止上月末的融资情况(包
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公司财务部应定   括授信额度)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估,重大融资风险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公司财务管理中
                                                             心应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估,重大融资风险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报
                                                             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
                                                             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同一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修改时,由财务部提出,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   内向投资者或债权人发生多次融资行为的单一法人主体。
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