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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关于泰国教育平板项目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1-17  

						股票代码:300131                 股票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19-012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泰国教育平板项目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15 年 12 月 4 日,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深圳
市英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两方合称“原告”或“被反诉人”)通过泰国律师事务所 Apisith
& Alliance Ltd.向泰国中央行政法院(以下简称“泰国法院”)递交起诉状,本次诉讼目的
为请求法院予以裁定退还已扣除的原告向被告泰国基础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OBEC”、“被
告”或“反诉人”)所提交的保函金额 57,519,159 泰铢(合计人民币 10,837,427.43 元),
公司已于 2013 年将该笔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2016 年 5 月 24 日,被告方 OBEC 对公司提起反诉,公司已针对反诉讼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异议及答辩反诉的文书。
     近日,根据公司委托出席判决听证的泰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泰国律师”)
的邮件告知,公司及关联公司深圳市英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数码”,16 年
2 月已被剥离)起诉 OBEC 一案(案号:No. 2114/2558),泰国中央行政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作出判决,泰国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
向 OBEC 支付 50,616,857 泰铢的违约金及利息,利息从反诉提出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全额
支付之日止,利率为 7.5%/年。
     3、公司不服此判决结果,但鉴于公司在泰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根据两国律师的
意见,泰国法院无法执行我们在中国(包括香港)的财产,为避免长期诉讼给公司带来的负
面影响及高成本支出,公司决定不对本次判决提起上诉,若后续存在强制执行的情形,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长胡庆周先生承诺对公司利益损失部分在 12 个月内给予补偿,敬请各位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发生背景
    原告/被反诉人参与 2013 年泰国政府的“一人一平板”政府招标项目,并中标
取得向被告/反诉人、私立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OPEC”)、边防巡逻警察局(以
下简称“BPP”)及曼谷大都会教育厅(以下简称“EBMA”)供应平板电脑的机会,
之后,应泰国当局的要求,原告/被反诉人向上述被告/反诉人、OPEC 及 BPP
三个部门共提供了五份履约保函,其中向被告/反诉人提供两份保函(保函金额
共计 57,519,159 泰铢),向 OPEC 提供两份保函(金额共计 18,868,905 泰铢),
向 BPP 提供一份保函(保函金额为 314,828 泰铢)。同时,原告/被反诉人和被告/
反诉人签订了正式的协议(以下简称“平板电脑协议”)。履约保函签发后不久,
因泰国政局动荡等因素,协议一直未能履行,与其他三个部门也未能签订正式协
议,协议的履行一直处于不确定当中。
       为解决上述问题,公司与泰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代理公司解
决与 OBEC,OPEC 及 BPP 的保函退还及合同终止事宜,经过泰国律师的努力,
BPP 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退回保函,OPEC 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退回保函,
公司与 OBEC 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2015 年 12 月 4
日,公司通过泰国律师事务所向泰国法院递交起诉状。
       (二)案件发生过程
       2015 年 12 月 4 日,公司通过泰国律师事务所向泰国法院递交起诉状,本
次诉讼目的为请求法院予以裁定退还已扣除的原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 公 司 向 被 告 OBEC 所 提 交 的 保 函 金 额 57,519,159 泰 铢 ( 合 计 人 民 币
10,837,427.43 元),公司已于 2013 年将该笔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泰国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受理泰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起诉书并发出受理案件(案号:
No.2114/2558)的通知;2016 年 5 月 24 日,OBEC 就起诉提出答辩并同时提
出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披露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泰国教育平板项目”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49)。
       2016 年 9 月,公司向泰国法院提交异议及答辩反诉的文书,2016 年 12 月
及 2017 年 2 月,OBEC 及公司分别再次提交补充答辩。
       二、本案的最新进展及判决结果
       2018 年 12 月 27 日,泰国法院就公司及英唐数码起诉 OBEC 一案(案号:No.
2114/2558)作出判决,公司所委托的泰国律师出席判决听证。近日,根据公司
委托出席判决听证的泰国律师的邮件告知,泰国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内容: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向 OBEC 支付 50,616,857 泰铢的违约
金及利息,利息从反诉提出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全额支付之日止,利率为 7.5%/
年。
    三、律师意见

    2019 年 1 月 17 日,海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派律师”)就泰国律师
转述的判决听证情况及相关文件,就泰国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出具了《关于泰国中
央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法律意见书》【海派 2019(意见书)02 号】,主要内容
如下:

    (一)泰国律师意见:

    泰国律师提出,公司有权自判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不可申请延期。如公司放弃上诉,则案件终结。
    另外,OBEC 作为胜诉方,其有权要求强制执行性。但是,泰国律师认为,
公司在泰国不存在任何资产,代表人,也未设立任何实体机构,OBEC 是无法在
泰国申请针对公司的强制执行。如果 OBEC 希望继续执行,其只能向中国境内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海派律师意见:

    1、海派律师同意泰国律师的意见。
    OBEC 无法在泰国、中国大陆及香港申请针对英唐的强制执行。
    (1)贵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泰国没有分支机构及代表人,在泰国也没有任何
可供执行的资产,因此,泰国法院无法在泰国境内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不会执行泰国中央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及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
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该外国需和我国缔结或
共同参加相应国际条约,或者该外国与我国存在实际互惠约定。
    截至目前,我国与泰国所签署的民事司法协助的公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泰民商事司法协
助协定》”),此外,我国未曾与泰国签署任何相关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未
曾有任何互惠约定。另外,《中泰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关于司法协助的范围
也仅限于“缔约双方同意在民商事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方面相互合作”
    因此,即使 OBEC 向我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法院也不会执行泰国中央
行政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3)香港目前没有法院执行泰国生效判决的先例
    虽然贵公司有一部分经营活动发生在香港,但经查阅贵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我们发现,目前贵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的香港公司,并且,贵公司在香港也没有
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
    OBEC 的案件中,诉讼的主体为贵公司和英唐数码,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也只能将贵公司及英唐数码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所持有的资产。目前香港法院
也未作出执行泰国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先例。
    综上,我们认为,泰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无法在香港申请执行。
    2、海派律师建议公司终结诉讼,不再向泰国法院提出上诉。
    目前,英唐已经通过泰国律师的沟通,从 OPEC 及 BPP 处收回保函,收回保
函的金额共计 19,183,733 泰铢。通过诉讼,贵公司也已经实际解除与 OBEC 的平
板电脑协议,不再负有向 OBEC 供应平板电脑的义务。并且结合以上针对案件执
行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目前结束诉讼,免除日后的诉讼成本支出更符合贵公
司的利益。
    四、本次诉讼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
    (一)为尽可能减少公司损失,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采取有力
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
    为解决公司已向相关泰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具银行保函,但因泰国的政局因素,
所签订的协议的履行处于不确定的问题,2014 年 2 月,公司与泰国律师事务所
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代理公司解决与 OBEC,OPEC 及 BPP 的保函退还及合同终
止事宜。公司已经通过泰国律师事务所的沟通,从 OPEC 及 BPP 处收回保函,收
回保函的金额共计 19,183,733 泰铢。
    由于公司与 OBEC 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2015 年 10 月 23 日,泰国律师
事务所代理公司就其与 OBEC 的平板电脑协议履约纠纷,向泰国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与 OBEC 的协议,并且请求 OBEC 退还所开出的保函。2016 年 5 月 24 日
OBEC 就起诉提出答辩并同时提出反诉。公司针对 OBEC 反诉讼情况,积极采取法
律措施依法维权,尽可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16 年 9 月,公司就 OBEC
提出的答辩及反诉向泰国法院提交答辩状。2016 年 12 月及 2017 年 2 月,OBEC
及公司分别再次提交补充答辩。2018 年 12 月 27 日,泰国法院举行判决听证,
作出判决。通过本次诉讼,公司已经实际解除与 OBEC 的平板电脑协议,不再负
有向 OBEC 供应平板电脑的义务。
    (二)尽管公司不服此判决结果,但本次诉讼相对复杂,继续申诉耗时较长
且胜诉几率较小,鉴于公司在泰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根据两国律师的意见,
泰国法院无法执行我们在中国(包括香港)的财产,为避免长期诉讼给公司带来
的负面影响及高成本支出,公司不再进行申诉。
    (三)对判决结果所述判罚金额,若最终发生强制执行,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长胡庆周先生承诺对公司利益损失部分在 12 个月内给予补偿。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六、终止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根据海派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公司认为此次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不会
产生不利影响。若最终发生强制执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胡庆周先生
承诺对公司利益损失部分在 12 个月内给予补偿。
    (2)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行和日常经营管理,并可避免长期
诉讼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及资源占用。
    七、备查文件
    1、海派律师出具的《关于泰国中央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法律意见书》
    2、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补偿的《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