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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9-30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
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和评价。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公司监事会由三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行使监事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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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因故离职,补选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长,期限
尚未届满。
      第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
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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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七)不得受他人操纵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
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第十四条 监事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或职责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 2 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
的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委任继任监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情况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
会时生效。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四章 监事事会的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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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关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有关上年度监事会履行监
督职责和公司监督情况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
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
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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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的利益;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集程序

                                      第一节    会议种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案。书面提案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案后三日内,由证券部发出监
事会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接到书面提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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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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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会议通知发布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监事会召开 10 日或者临时监事会召开 5 日前,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监事会通知并提
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监事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
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监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监事的要求
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三十一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
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
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节   出席会议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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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节   会议召开方式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四节   会议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所有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列席人员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受托监事在签到表上委托监事姓名栏处签名并标注“代”,以示代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发表意见

    (一)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员工到会接受质询。
    (三)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会议表决

    (一)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分别
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举手或者书面方式表决。
    (三)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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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四)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或传
真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五)超过二分之一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案被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一)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二)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一)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超过半数通过。
    (二)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六条      会议记录

    (一)证券部应安排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7.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8.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二)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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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披露监事会决议
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章 会议决议的实施及跟踪
       第五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资料的保存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会议资
料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
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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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由 2019 年 1 月 24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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