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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董事长工作细则(更新后)2021-01-18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长职责权限,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深
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
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的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实施后,对公司及公司
董事长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长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全体董事的过半选举产
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全面负责
公司法人财产事项和重大决策事项。除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细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或董事长自行辞职的情形,否则不得在任期内无
故罢免。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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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长,期
限尚未届满。
     第六条 公司违反第五条规定选举董事长的,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未履行公司批准程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四) 未履行公司批准程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董事长违反第八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得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或存在竞争的业
务;董事长在需要付出一定时间、精力的社会学术团体或公益活动组织中的兼职
不得超过 3 个,且必须保证与公司利益相关。董事长应将其社会兼职情况向董事
会书面通报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三章 董事长的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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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并及时召集董事会审议批
准其决定;
     (七)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一章、第二条”所列重大交易事项,
在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情况下行使审批权限;
     (二) 证监会、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制定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内容如需履行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时,应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方可生效施行;
     (四) 批准董事长有权通过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经营运作进行审计
监督,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监督;
     (五) 批准董事会管理中常设和非常设机构的人员招聘、任免、薪酬、业
绩考核方案、费用预算方案及费用报销;
     (六) 批准公司年度费用预算方案;
     (七) 批准单笔融资金额或融资额度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融资事项;
     (八) 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
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九) 有权决定公司对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推荐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有权批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相关决议内容如需
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时,应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方可批准。
     第十四条     董事长在第十三条规定权限内行使董事长权力,因其超过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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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运用上述权利,重大事项必要
时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论证,并召开由董事长主持的办公室会议进行协
商,按董事长负责制的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公司经营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对于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董事会授权时,董事长可指定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权;代行职权者对于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需要由董事长或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提交
董事长批准后完成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另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
《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第四章 董事长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长工作机构
     根据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设置证券部、内审稽核部、战略规划部、董事长
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及董事长处理公司治理决策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

     (一) 董事长办公会议是董事长为更好履行其职权、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的正确性、合理性而召集公司管理人员举行的会议;
     (二) 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出席董事长办公会议的人员
包括董事会常设和非常设机构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及相关人员;
     (三) 董事长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个月 20
号召开,作为例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四) 董事长办公会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通知、组织、记录、整理和保管
会议记录和纪要。董事长办公室提前五个工作日下达会议通知,并在会议召开的
前一天下达需要讨论解决的事项;
     (五) 会议上讨论的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形成董事长决定,会议决定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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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在会议纪要中。未形成决定的,也应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六)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由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签名,董事长办公会议
成员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纪要;
     (七) 会议需要公布的会议纪要以董事长办公室发文形式予以公布、实施。
会议决定事项,由董事长组织有关责任部门承办,董事长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实
施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长或董事长办公会报告;
     (八) 对于属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
当负责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九) 在公司存续期间,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存档不得少于 10 年;
     (十) 董事长办公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公司机密的,出席和列席会议人
员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载明保密事
项,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超过”、“以内”均含本数,所称“少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表头所示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修订、废止由董事长提出,提请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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