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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富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9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18-144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改内容对照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其中独立董事 2 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1    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工          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工
     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司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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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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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第二十三条(三)项的原因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议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
者注销。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的方案;                                 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
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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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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