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协议的公告2018-12-19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18-141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以现场结合电话会
议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
协议的议案》。公司拟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871 号文)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非公开发行 114,698,006 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0.63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3,513,199,923.78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3,199,923.78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50,000,000.00 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验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
4827000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柔性 OLED 显示模组产业化项目 156,500.00
2 USB3.1 Type-C 连接器扩产项目 84,000.00
3 精密金属结构件扩产项目 54,5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0
合 计 345,000.0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遵循
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
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蚌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根据前次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行业发展及供需情况,
审慎、稳健推进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以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并将结余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终止投入的募投项目柔性
OLED 显示模组产业化项目,结余资金合计为 154,461.50 万元,其中结余资金人民币
103,50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项
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募集资金总额 已使用募集资金 使用比例 补流金额 募集资金余额
1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柔性 OLED 显示模组产业
1 156,500.00 2,038.50 1.30% 103,500.00 54,663.13
化项目
USB3.1Type-C 连接器扩
2 84,000.00 3,086.07 3.67% - 84,055.99
产项目
3 精密金属结构件扩产项目 54,500.00 31,355.61 57.53% - 24,261.53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0 50,000.00 100.00% - -
合计 345,000.00 86,480.18 25.07% 103,500.00 162,980.65
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
三、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的战略产业布局,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公司拟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
安徽省大富重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重工”)的 100%股权转让给蚌埠高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大富重工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原存放于大富
重工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转入新设募集资金账户中。根据《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和专户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
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并使用募集资金。本次专户的设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专户设立情况如下:
项目 新增专户银行 新增银行账号
柔性 OLED 显示模组产业化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178250552956
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 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长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方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
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吴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
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取得公司授权。
6.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
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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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
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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