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确认函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设备采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对此次公司关于设备采购的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9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我 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认为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 公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 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卢秉恒、刘尔奎 2019 年 4 月 22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