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科技”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
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大富科技 2018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大富科技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富科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规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了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
制度;大富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大富科技制定并执行了合法合规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设立了审
计、战略、薪酬与考核三个专门委员会,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完善。
大富科技在财务会计、募集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等重大事项方面均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日常运作和重大事项
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本保荐机构检查并审阅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的记录文件,经核查,
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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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
本保荐机构检查并审阅了公司 2018 年度发布的公告文件,并核对了公司向
交易所上报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有效地遵守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表现良好,未发生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
券监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三)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经核查,在财务会计方面,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可
靠,以及财务会计系统的安全、有效。
(四)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经核查,大富科技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内控制度执行良好。
三、大富科技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董事会认为: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
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认为:大富科技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在经营管理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
业务及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长城证券对大富科技《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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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 涛 吴 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