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 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 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独立董事:刘尔奎、耿建新、钱南恺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