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确认函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确认函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此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我们进行 了认真的事前核查,认为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公允, 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刘尔奎、耿建新、钱南恺 2020 年 12 月 7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