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2022-01-27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
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并经全体监
事充分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制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
容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征询了员工意
见。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规范
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份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五、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
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监事会主席冯小敏女士、
监事王健鹏先生、监事茹志云先生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按照相关规
定均须回避表决。前述 3 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监事会无法对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因此,本次监事会决定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直接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