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征集表决权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表决权实施细则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表决权实施细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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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表决权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享有征集表决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征集人) ............................................. 3
第三章 征集表决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 4
第四章 征集表决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4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 ............................................................ 5
第六章 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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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表决权行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表决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享有征集表决
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表决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
行为。
第三条 征集表决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表决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征集人)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 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表决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时,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表决权。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表决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
征集表决权;接受征集表决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表
决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七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表决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表决行为
和与征集投票表决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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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第八条 征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或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除非有确凿证据,且该等事实已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外,征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
指责他人有不适当的,违法的或不道德的行为或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征集表决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九条 征集人在征集表决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制作
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第五章规定的
要求,制作固定格式的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并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
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从媒休上复制或直接
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表决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二条 征集人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中应当详细说明征集表决权的方案,该方
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表决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四章 征集表决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发布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第十四条 征集表决权报告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 征集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及依法公开征集的声明、征集日至
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 征集事由;
(三) 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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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 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六) 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 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
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 股东授权委托书;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
第十六条 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授权委托事项;
(二) 授权委托的权限;
(三) 授权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大会为限;
(四) 股东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
东账户、持股数量、联系方式等;
(五) 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
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
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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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2 日前,将股东
授权委托书、授权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交召集人。
征集人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符合条件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大会,
并严格按照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的,应当于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
销,撤销后征集人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未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
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
表决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征集人和公司应当建立公开征集活动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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