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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富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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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 3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 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 6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 7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 8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8

第八章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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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
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四)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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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如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行
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
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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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以下,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
元以下;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
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决定单次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收购等交易事项,且连续十二个月
内上述交易事项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30%。

    第十条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范围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

    第十二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
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投资项
目的会前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
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
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严格按照
《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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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经理
提出。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经理办公会对项
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经理办公会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
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
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
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
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
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
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经
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及
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理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
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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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
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
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策,
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 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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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六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
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
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
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
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四十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
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
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
序;

   (四) 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 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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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 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
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 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四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三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
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 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委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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