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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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5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6
第六章 薪酬考核 .................................................................................................................. 7
第七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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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
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
绩指标。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
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
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
任职责。
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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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 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四) 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
(五) 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 对授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
审查;
(七)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
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除本工作细则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外,薪酬和
考核委员会对第九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决定权。
第十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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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
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
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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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
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清点并宣布,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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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薪酬考核
第三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内部执行小组,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
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 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 公司财务报表;
(四)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
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
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三十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
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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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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