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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富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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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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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
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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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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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表决
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清点并宣布,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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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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