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8-30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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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
《监管指引第8号》的规定,不存在与《监管指引第8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
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2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增加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
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上
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四、关于购买北京新天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进展暨关联交易展期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购买北京新天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进展暨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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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展期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是结合客观环境变化,综合考虑智慧健康业务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对
大富智慧健康的整体发展有重要作用,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中,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
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五、关于向深圳市帕拉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向深圳市帕拉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独立董事:钱南恺、万光彩、周蕾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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