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
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会计政策
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
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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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
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
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
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
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
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
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
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
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
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
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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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
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
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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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1.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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