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4-25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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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
《监管指引第 8 号》的规定,不存在与《监管指引第 8 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
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2022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2022年度公司计
划不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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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
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会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额度不超过2.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一
年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
五、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督部门的要求,能
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
2.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六、关于 2023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银行金融工具对现在或未来的外汇资产开展远期结
售汇业务进行保值增值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
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严格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操作过程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外
汇风险管理能力,为外汇资产进行保值。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充分
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七、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
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上
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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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向深圳市大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向深圳市大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关于向深圳市帕拉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向深圳市帕拉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薪酬情况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确定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
管理水平的提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我们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十二、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提名的董事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我们认为其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本次公司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任朝颖
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钱南恺、万光彩、周蕾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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