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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河环保:关于签订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全省第一期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合同的公告2013-11-04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12-052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全省第一期县级环境空气监测

                       网建设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1月4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
方”或“本公司”)收到与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需方”)签署的政
府采购货物购销合同,根据石家庄市环保局“全省第一期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网建
设”(招标编号:BOAOZB13210901)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
成货物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092.1万元,本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一致。
现将合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
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需方: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需方情况介绍 :政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全省环境监测数据
资料;承担全省综合性环境调查、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认定;承担国家、省环境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难承担全省环境质量评价,参与拟订全省环境监测工和规划
和年度计划,参与污染事件调查,对治理工程进行环境效益监测;组织全省环境
监测技术交流、培训及业务考核。
       履约能力分析:因需方为政府采购部门,所以其支付货款的能力很有保障。
       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供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总价、交货期
序号         项目名称                                   总价       交货期     质量标准
  1      全省第一期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          6092.1万元        15天          合格
       以上货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该价格中包括货物身价、所有配件供方应缴纳
的所有税金、包装、货物运输到合同指定地点及安装、调试、培训等一切费用。
       (二)合同金额
       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合同总额为陆仟零玖拾贰万壹仟元整元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合 同 签 订 后 付 40% 即 贰 仟 肆 佰 叁 拾 陆 万 捌 仟 肆 佰 元 整 ( 小 写 :
¥ 24368400.00 ), 到 货 后 付 40% 贰 仟 肆 佰 叁 拾 陆 万 捌 仟 肆 佰 元 整 ( 小 写 :
¥24368400.00),安装调试运行后付20%壹仟贰佰壹拾捌万肆仟贰佰元整(小写:
¥12184200),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同总额的5%即叁佰零肆万陆仟元支票做为质保
金,性能测试比对合格后退回支票。
       (四)供货时间、地点
       供货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后15天内内供货完毕,30天内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定地点。
      ( 五)验收方式

       全部货物到达需方所在地后,双方按供货清单进行点货,进行数量验收,并
填写“货物验收单”。待仪器安装调试完后,双方组织人员依据标书技术要求进
行质量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并作为结算依据。
   ( 六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因供方原因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需向需方
交纳1%的违约金;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设备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10%。如果供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需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2、供方所供货物未达到验收标准,除按中标价10%交纳违约金外,供方还应
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更换货物或重新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3、供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或生产商。如出现转包行为,需方除
终止合同外,还有权追究供方的法律责任。
    4、对验收进程中或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合要求的设备,按下述办法处理:
    退货:尚未使用,供方应退还需方支付的货款,同时承担该设备的直接费用
(运输、保险、检验、安装调试、货款利息等)。
    赔偿:如已使用,供方应退还需方支付的货款,设备退还,需方发生的一切
费用由供方赔偿。
    5、其他违约行为,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承担法律责任。
   ( 七 )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
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调在15日内达
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 八)合同争议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依据国家标准,由石家庄市技术监督局或
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买卖双方应当接受,质
量鉴定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物质量责任方承担。
    2、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
协商开始之日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由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解决。调解不成
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裁决。

   (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七份,投标文件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需方五份、
供方两份,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中标金额占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
28.95%;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二)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
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自10月份以来,已中标或签订合同1.1亿,尤其大气监测产品中标情况
呈现较好的态势。公司合同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合同金额并不完全等同于
营业收入,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签订的《全省第一期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网建
设》合同。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