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12-09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13-055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10
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02号”文核准,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共募集资金 66,000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 3,349.6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650.33 万元,超募资金为
42,673.4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由中磊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中磊验字
(2010)第1001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以及根据
甲方 2013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要求,同意将存
放于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的超募资金及结算利息转入到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专
户进行存储,将民生银行裕华东路支行专户以及交通银行富强大街支行专户存储
的剩余超募资金及结算利息转入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专户。同意公司与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001612008059511252,截止2013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213,5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
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新征、高岩在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