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1-21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加大投资山东省空气自动站“转让—经
营”推广项目的议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
规要求。根据山东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公司承接原深圳中兴公司以“转让—经营”
模式运营的滨州6套空气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影响公司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3,214,723.27元加大投资山东空气自动站“转让—经营”项目,用于购买6套空气站
及1台备机。
(以下为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闫成德 陈爱珍 庞贵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