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度跟踪报告2014-05-0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先河环保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新征 联系电话:010-66290208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岩 联系电话:010-6629020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 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无
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了规章
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度:先河环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制定
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
联交易制度) 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
知情人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
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保障关联交易公
允性和合规性。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先河环保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
度 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5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先河环保募集资金
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的具体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与已披露情况
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3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4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
是
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一)核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公司决议将四川子公司的
改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淮口支行
变更为中信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但该变更事项发生
后,由于前期已将部分募集资金在原专户中存为定期存
款,为了避免利息损失,故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未及时转
移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也未与保荐机构及时签署新的
四方监管协议。
(二)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拟在将募集资金
完全转移过户后,兴业证券将与先河环保、四川先河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签署《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
不适用
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
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 保荐机构建立健全了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业务工作底
否合规 稿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内容完整、记录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先河环保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等进行了四次培训。
(2)培训日期 (1)2011 年 3 月 31 日
(2)2012 年 4 月 23 日
(3)2012 年 8 月 21 日
(4)2013 年 5 月 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和上
市公司违规案例等;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以及公司
重大信息的保密等注意事项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公司决议将四川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 拟在将募集资金完全
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淮口支行 转移过户后,兴业证
变更为中信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但该 券将与先河环保、四
变更事项发生后,由于前期已将部分募集 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
资金在原专户中存为定期存款,为了避免 公司及中信银行成都
利息损失,故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未及时转 人民南路支行签署
移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也未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及时签署新的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玉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香计、范
朝、陈荣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是 不适用
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邢金生和公司监事马越超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是 不适用
的发行人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和上海正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先河环保完成增资
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09 年 4 月 27 日)起 36 个月内,不 是 不适用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先河环保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和上海正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是 不适用
易日起24个月内,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50%。
公司股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余自然人股东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是 不适用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
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玉国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在作为先河环保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先河环保的生产经营构成或
是 不适用
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
先河环保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
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了《关于规范执行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本人以及本
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是 不适用
“本人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先河环保发生关联交
易。如果先河环保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
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先河环保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
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
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先河环保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
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先河
环保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
行动,故意促使先河环保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发行人的法人股东北京科桥、红塔创投、兴烨创投、正同创投
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肖水龙均出具下述承
诺:本公司(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成为先河环保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先河环保的股份,不 是 不适用
与先河环保的其他股东签署与控制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
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协议),不参
与任何可能影响李玉国作为先河环保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2011 年 5 月,保荐代表人曾令羽先生因工作变动,其持
续督导职责由李春明先生接任;
2013 年 4 月,保荐代表人李春明先生因工作变动,其持
续督导职责由高岩先生接任。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不适用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赵新征
年 月 日
高 岩
保荐机构: 年 月 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