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5-21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14-031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10
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02号”文核准,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共募集资金 66,000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 3,349.6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650.33 万元,超募资金为
42,673.4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由中磊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中磊验字
(2010)第1001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以及根据甲
方2013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要求,同意将四川先河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由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堂淮口支行变更为中信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淮口支行所存放资金转入丙方。并同意甲方与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411810182200110235,截止2014年4月23日,专户余额为33,518,180.91元。该
专户仅用于乙方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基础建设以及乙方日常经营所需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丁方,
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
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新征、高岩在营业时间内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与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
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两者中较低的为准)的,丙方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