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签订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全省第二期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合同的公告2014-06-09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14-034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全省第二期县级环境空气监测
网建设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6月9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方”
“乙方”或“本公司”)收到与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需方”或“甲
方”)签署的政府采购货物购销合同,根据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全省第二期
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招标编号:BOAOZB14203401)的招标文件、供方的
投标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货物购销合同,合同 总额为 人民币壹亿壹仟柒佰壹拾
柒万捌仟元整(¥117178000元)。本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一致。现将合同有关情
况说明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
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需方: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需方情况介绍 :政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全省环境监测数据
资料;承担全省综合性环境调查、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认定;承担国家、省环境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难承担全省环境质量评价,参与拟订全省环境监测工和规划
和年度计划,参与污染事件调查,对治理工程进行环境效益监测;组织全省环境
监测技术交流、培训及业务考核。
履约能力分析:因需方为政府采购部门,所以其支付货款的能力很有保障。
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供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总价、交货期
序号 项目名称 总价 供货时间 质量标准
1 全省第二期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 117178000元 10天 合格
(二)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总额为壹亿壹仟柒佰壹拾柒万捌仟元
人 民 币。
(三)付款方式
合 同 签 订 后 付 40% 即 肆 仟 陆 佰 捌 拾 柒 万 壹 仟 贰 佰 元 整 ( 小 写 :
¥ 46871200.00),到货后付 40%肆仟 陆佰捌 拾柒 万壹仟 贰佰 元整( 小写:
¥ 46871200.00) ,安装调试运行后付 20%贰 仟叁 佰肆拾 叁万伍 仟陆 佰 元
整(小写 :¥ 23435600.00),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同总额的 5%即 伍 佰捌 拾
伍 万捌 仟玖佰 元整 支票做为质保金,性能测试比对合格后退回支票。
(四)供货时间、地点
供 货时间:采购合同签订 后 10 天内供货完毕, 30 天内安装调试;
交 货 地点为:河北省环境 监测中心站指定地点。
( 五)验收方式
全 部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后,双方按供货清单进行点货,进行数量验
收,并填写“货物验收单”。待仪器安装调试完后,双方组织人员依据
标 书 技术要求进行质量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并作为结算依据。
( 六)违约责任
1、 合 同 生 效 后 ,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交 付 货 物 , 每 逾 期 一 天 , 需
向 甲 方交纳 1%的违约金;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设备或没有提供
服 务 的 合同价的 10%。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可考
虑 终 止 合同。
2、乙方所供货物未达到验收标准,除按中标价 10%交纳违约金外,乙
方 还 应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更换货物或重新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3、 乙 方 不 得 将 合 同 转 包 给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生 产 商 。 如 出 现 转 包 行 为 ,
甲 方 除终止合同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 对 验 收 进 程 中 或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 不 合 要 求 的 设 备 , 按 下 述 办 法
处理:
退货:尚未使用,乙方应退还甲方 支付的货款,同时承担该设备的直
接 费 用(运输、保险、检验、安装调试、货款利息等)。
赔偿:如已使用,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款,设备退还,甲方发生
的 一 切费用由乙方赔偿。
5、其他违约行为,按国家 有关法规和条例承担法律责任。
( 七 )不可抗力
1、 如 果 双 方 中 任 何 一 方 遭 遇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 致 使 合 同 履 行 受
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
响 的 时间。
2、 受 事 故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的 事 故 发 生 后 尽 快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5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
方。
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调在 15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
同 终 止。
(八)合同争议
1、 因 货 物 的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由 石 家 庄 市 技 术 监
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买卖双
方 应 当接受,质量鉴定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物质量责任方承担。
2、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 自 协 商开始之日 15 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由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解
决 。 调 解不成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裁决。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中标金额占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
35.14%;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二)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
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合同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合同金额并不完全等同于营业收入,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签订的《全省第二期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网建
设》合同。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