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2-13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15-004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01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梁常清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96 号)核准,甲方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5,623,003 股,每股发行价格 15.6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7,999,996.95 元,扣除发行费用 8,799,996.95 元(另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220,003.0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9,200,000 元(大写柒仟玖佰贰拾万元整)。以上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001612008050517984,截至 2015 年 2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80,859,996.95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收购广州市科迪隆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80%股权、广西
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重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赵新征、刘军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