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4-25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4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14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查,公司 2014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少量房屋租赁的交易,其交易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价格公允,符合
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
用资金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公司 2014 年度经营情况,并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规划及业务发
展需求,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股份总数 344,395,344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
金股利 10,331,860 元(含税)。
四、关于公司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错误!未指定书签。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4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公司续聘利 安 达 会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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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事 务 错 误 !未 指 定 书 签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
现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基本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贯彻执
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
整,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
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同意聘任李国壁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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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的变更,能过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九、关于投资设立环保基金产业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本次的事项,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参与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符合公司
发展策略,有利于促进公司开展资本运作。公司充分利用合作方投资管理经验和
金融资本的专业优势,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更多并购标的,加快公司产业布局,
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次关联交易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参与设立环
保产业并购基金。
独立董事签署:
陈爱珍
闫成德
庞贵永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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