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15-022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5 年 4 月 25 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石家庄湘江道 251 号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77,194,47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2.41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2,712,73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20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481,7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05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含 5%)股份的股东(不含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735,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8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荣强先生 主持(公司董事长李玉国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 同意推选陈荣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 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闫成德、陈爱珍、庞贵永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情况:同意 77,016,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7%;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7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557,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4%;反对 3,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1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1808%。 (二)通过《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016,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7%;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7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557,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4%;反对 3,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1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1808%。 (三)通过《关于 2014 年度报告及 2014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7,016,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7%;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7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557,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4%;反对 3,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1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1808%。 (四)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016,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7%;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7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4,557,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4%;反对 3,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1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1808%。 (五)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总股本 344,395,344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0,331,860.32 元(含税)。 表决情况:同意 77,016,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7%; 反对 1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557,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4%;反对 177,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六)通过《关于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利 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为公司 2015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 77,016,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7%;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7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557,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4%;反对 3,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1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18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桑士东律师、彭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