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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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石家庄市湘江道 2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陈荣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李玉国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选陈荣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其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
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62,712,73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95%。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481,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50%。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77,194,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145%,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不含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4,735,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86%。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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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2014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提交给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经
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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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张学兵
经办律师签字:
桑士东
彭 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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