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5-07-20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解锁安排、变更、
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
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
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六、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闫成德 庞贵永 陈爱珍
二○一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