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监事会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2015-07-2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河北先河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对《激励
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
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
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
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
足《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