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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河环保: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6-04-26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6】第 2171 号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公

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先河环保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

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

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先河环保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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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鉴证报告仅供先河环保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赵 鉴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张 彦 巧


           中 国 北 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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