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6-04-26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6】第 2171 号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公
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先河环保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
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
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先河环保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1
本鉴证报告仅供先河环保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赵 鉴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张 彦 巧
中 国 北 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