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7-05-22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审阅被聘高管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荣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范朝先生、付国印先生、梁
常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国壁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王少军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一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立三
赵 明
王 健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