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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河环保: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4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河北先河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17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不存在任何非公允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
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
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现对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得到了有效地执
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日常管理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
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掌控。因此,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切实有效可行的。
    六、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坚持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
继续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薪酬方案。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七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立三




                     赵   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