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17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
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
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5,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
公司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
公司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
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回购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陈爱珍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
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未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独立性的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综上,我们同意陈爱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独立董事签署页,无正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立三:
赵 明:
2018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