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变更,有 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有利于激励员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变更 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独立董事签署页,无正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立三: 赵 明: 陈爱珍: 201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