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该会 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认真地完成了公司各 项审计工作,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因此,同意将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立三: 赵 明: 陈爱珍: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