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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河环保: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后,
经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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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文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出现上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具体人员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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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
理进行诉讼。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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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也可在充分说明相关事项的前提下,以非书面方式通过向监事会主席提出
提议。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等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
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须在表决票上
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字
确认。经监事签署的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
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
书等指定人员,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制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可以视为因故
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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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及时
送达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采取传签监
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

    实施细则为: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之
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或其他合
适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
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后,该决议草稿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传签书面决
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
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根据经监事签
字的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送
达各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
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
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
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
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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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
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
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
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监
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
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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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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