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1-12-31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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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先河环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
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技
术骨干。
第三条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50人,具体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
款情况而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
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
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
安排。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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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回购的存放在回购专用账户的先河环保A股股票8,791,800股,占目前公司
总股本比例1.61%。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开设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
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对应的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
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截至
2020年9月1日,公司本次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数量为8,791,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1%,最高成交价为8.90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7.6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9,976,673.12元(不含交易
费用),平均成交价格约为7.96元/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
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8,79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
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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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上市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
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
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
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的利益,达成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
步发展。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置了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在公司层面和
个人层面考核均达标的情况下,员工持有的份额100%解锁,否则解锁比例为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为指标,考核期为2022年,如2022年经审
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1年增长超过15%(含15%),则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
标。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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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年度为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员工在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
标。
因考核原因导致员工未解锁股份的,出售其持有的全部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对应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应按照该部分股份的持有人原始
出资及利息(届时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执行标准)与其个人该部分未解锁股票转
让所得净额孰低向持有人返还资金。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
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
离措施充分。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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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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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
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
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
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
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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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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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2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员,可
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
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
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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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
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
理等服务。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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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30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
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
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
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
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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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
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
行分配。
7、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
的比例进行分配。
8、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
行分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管理委员会确定。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
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二十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1、解锁期结束后,持股计划股票出售所获资金在持有人中进行分配。因考
核原因导致员工未解锁股份的,出售其持有的全部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标的
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应按照该部分股份的持有人原始出资及利
息(届时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执行标准)与其个人该部分未解锁股票转让所得净
额孰低向持有人返还资金。
2、员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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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违法、违规等原因离职或擅自离职
持有人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下属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严重失职、渎职而被公司开除的;擅自离职的:此类离职员工持有的本计划
尚未解锁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
司,公司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与其个人该部分未解锁股票转让所得净额孰低向
持有人返还资金。对于已经解锁的,需持有至股票卖出变现后清算退出。
(2)因其他原因离职
除上述(1)所列情形外导致的员工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主动辞职;
劳动合同到期未能续签;公司依法裁员等:此类离职员工持有的本计划尚未解
锁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
司按照其原始出资及利息(届时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执行标准)与其个人该部分
未解锁股票转让所得净额孰低向持有人返还资金。对于已经解锁的,需持有至
股票卖出变现后清算退出。
3、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退休、死亡情形时,其持有的份额由原持有人
或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在后续考核过程中,认定原持有人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原持有人或其继承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解锁。
4、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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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
使表决权;
(2)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按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保守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
外;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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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
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定向计划名
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
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
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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