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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河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和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
提请罢免等建议。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
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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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
等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二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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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
本细则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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