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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河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
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
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主要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
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各类电子
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
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
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监管需
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
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
漏和重大错误;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