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04-2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
和披露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
本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本年度审计工
作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可以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以便及时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
当履行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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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募资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因执行公司适用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
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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