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等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
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
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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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二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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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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